新华网贵州频道1月15日电(记者李惊亚)贵阳市日前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
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日前正式通过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规定,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
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责。审判、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应当适时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促进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改进工作。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对环境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该条例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