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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非居民生活用水8月1日起实行阶梯水价
( 2009-07-16 09:39:55) 稿件来源:贵州商报

    今年8月1日起,贵阳市将施行新的《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对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据了解,新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与此同时,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新规还规定,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对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该规定指出,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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