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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 成都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
( 2008-06-30 09:54:20)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成都出台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新政

    我市将对地震后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住房灾毁不能居住的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并结合成都实际通过五种方式开展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

    我市将坚持城乡统筹、群众自愿、规划先行、节约用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总体目标是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居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人与自然和谐相融、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灾后农村住房的重建任务,2010年底前确保完成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任务。

    两类三档

    对农村住房灾毁村民实施补助

    成都市行政区内“5·12”地震后,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住房灾毁不能居住(灭失、倒塌、严重损坏)的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将获得补助。据介绍,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市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

    ●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2000元。

    ●困难农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

    农户家庭人数、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在此基础上,对不需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和通过投亲靠友解决过渡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自建过渡安置房的资金补助。确因地质灾害隐患须避让搬迁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明确了补助对象与政策,此政策与全省一致。补助对象和标准应按照规定公示、建卡、造册。

  五种重建方式

    可供灾毁住房农户选择

    在中央和省、市政府住房重建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的基础上,我市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理,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按规划加快农村受灾群众灾毁住房重建。重建方式分为符合规划原址重建、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自愿搬迁异地安置、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等五种形式。

    根据成都的实际情况,依照规划先行和群众自愿的原则,《意见》强调按照(或符合)规划实施重建,充分尊重群众的重建自主选择权,提出了五种可选择的重建方式,基本满足了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各方面诉求。

    ●符合规划原址重建

    灾毁住房农户原宅基地点位符合灾后重建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按照规划集中自建

    按照已审定的农村重建规划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可以组织受灾农户将原分散居住的灾毁房屋宅基地按“拆院并院”的方式,集中规划重建。按照集中规划的布点,可由灾毁住房农户自建或与他人合作建设。集中自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按人均不大于30平方米划定(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人以上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按相关规定配置,由当地政府或“拆院并院”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按“拆院并院”补助的标准对集中居住的农户给予补偿。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对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对灾毁住房农户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每户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分配,每户应按政府给予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等额交纳建房费。不足部分的建房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统一建设实施主体通过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集。实施主体可以是当地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引进社会资金按“拆院并院”的项目实施。

    ●自愿搬迁异地安置

    对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灾毁住房农户,应允许其自愿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农户不再申请宅基地。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或“拆院并院”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并享受入户和社保、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待遇。

    ●社会资金开发重建

    按照重建规划,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集中使用。也可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综合整理和产业开发。开发性重建的实施主体须按每户人均住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农户,并按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可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并实施征收后,同一宗地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并挂牌公示,为投资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

    直接投资重建项目

    农村灾后住房重建要创新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群众自救、社会援助、市场运作、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重建资金。根据《意见》要求,我市将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支持,利用市、区(市)县两级融资平台,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途径,通过市场运作,积极争取政策性贷款和多渠道融资。此外,我市还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直接投资重建项目,吸引社会资金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联合重建。有条件的城镇,可将恢复重建与重点镇的开发建设相结合,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参与开发重建。

  建立绿色通道

    实行快速报建程序

    全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协调,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做好农村住房重建的有关工作。《意见》还强调了重建规划是重建的纲领性文件,是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灾后重建规划按照“全域成都”和“一区两带”的理念,高水平编制,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此外,《意见》强调,重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和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要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简洁快速的报建程序,严格实施技术审查。据悉,市建委已制订了《关于灾后农村住房重建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加强重建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技术指导和服务。

    即时访谈

    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是遵照胡锦涛总书记“要用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抓好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级相关部门通过在基层反复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紧密结合成都实际,反复研究论证后制定的。《意见》提出了指导全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我市灾后重建一个总览全局的综合性的文件之一,对灾后农村重建和长远发展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意见》着眼于我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良好基础条件,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着眼于解决恢复重建问题,又解决长远发展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的,其实施标志着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全面展开。按此《意见》,我市的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既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又具有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特点。我市结合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三化联动”和“三个集中”发展、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方向实施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必将为成都建设成为西部特大中心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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