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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留学"9天被迫回国 陪读妈妈3年两告中介
( 2008-05-16 09:48:26) 稿件来源:荆楚网

    核心提示 母亲带着12岁少年出国“留学”,却遭遇两大难题:儿子跟不上学习进度,过不了语言关,没有信心考入当地的政府中学;母亲在孩子入学一年内,也不能出外打工。陪读妈妈在国外呆了9天后,不得不带着儿子黯然回国。

    蒙受巨大损失后,陪读妈妈花费3年光阴,两度状告中介公司。法院两度支持了她的大部分主张,而陪读妈妈悲伤地感叹,儿子由此所荒费的学业又该用什么方式来“赎回”?

    父母花巨款送儿“留学”

    2004年5月,武汉居民林女士,听别人介绍,将小孩送到新加坡读中学,今后就能顺利进入国外高校,这样既节省了孩子的求学时间,也能节省大笔留学费用,于是琢磨着将12岁的儿子小蒙也送出国。她和丈夫黄先生,与武汉一家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公司签约:支付8万元“签证顾问费”,委托中介公司协助办理小蒙赴新就读及林女士陪读的签证事宜。中介公司确保小蒙进入政府中学,并尽力为林女士寻找工作。

    2004年6月中旬,小蒙收到新加坡某语言学校寄来的《留学确认书》及《入学批准书》,其入学开课时间为当年的7月30日。到了2004年9月2日,中介公司还没能办妥小蒙的签证手续,陪读的林女士反而很顺利办妥签证手续,但林女士拒绝单独前往。

    2004年11月26日,小蒙进入新加坡某语言学校学习英语。但这时,学习课程已接近尾声,小蒙学起来很吃力。而根据新加坡的有关规定,他想进入政府中学(相当于国内的公立重点中学),就得像国内中考一样,参加当年的政府中学会考,如果考不上,入学是很困难的(并不完全像中介公司承诺的那样,可以找路子加塞进校)。左思右想,小蒙很灰心,于是,在经历9天的短暂“留学”后,他与妈妈一起回国。

    “留学”未成追索“顾问费”

    儿子留学未成,林女士和丈夫开始艰难的维权之路。中介公司坚持认为,他们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是小蒙自己不能坚持而自行回国,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协商未果,2005年1月,林女士一家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签证顾问费”,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中介公司共收取了“顾问费”37360元,再加上林女士往返新加坡的机票11089元,由中介公司负主责,并按60%的比例,向林女士一家赔偿29070元。

    林女士一家和中介公司都不服,均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早在2003年10月30日,新加坡就修订了关于“陪读妈妈”工作准证条例,明确限定:凡2003年11月1日之后来新加坡的“陪读妈妈”,“应该以陪护自己的孩子学习为主,至少在孩子正式进入政府中小学学习的第一年内,不能申请工作”。而中介公司依然在合同中承诺“尽力为林女士寻找工作”,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中介公司负担。小蒙没按约定学完课程而自行退学,也应自担一部分损失。据此,武汉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林女士一家不服,申请再审。2007年7月16日,武汉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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