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地方联播首页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安徽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西藏 新疆 云南 浙江

北京频道
上海频道
天津频道
重庆频道
安徽频道
福建频道
甘肃频道
广东频道
广西频道
贵州频道
海南频道
河北频道
河南频道
黑龙江频道
湖北频道
湖南频道
吉林频道
江苏频道
江西频道
辽宁频道
内蒙古频道
宁夏频道
青海频道
山东频道
山西频道
陕西频道
四川频道
西藏频道
新疆频道
云南频道
浙江频道

 当前位置: 首页> 新疆> 地方新闻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受贿干部被判11年
( 2008-05-15 14:37:57) 稿件来源:本网综合
5月14日,涉嫌受贿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干部张某,接受法院的宣判。张某受贿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5月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天公诉机关共指控张某5起犯罪事实,从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张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76.1万元人民币(现已退还)。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张某没有当庭提出上诉。


延伸阅读:

国土资源厅一干部受贿落马

5月6日,新疆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一名干部张某,因涉嫌受贿被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据了解,这是近两年来,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3位处长、一位副处长因受贿及贪污落马后,又一干部因受贿被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从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张某在担任国
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查办理探矿权证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76.1万元人民币,受贿款目前均已退还。

公诉机关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1月,张某在审查办理探矿权证的过程中,分两次收受新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共计45万元。

张某说,他在担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干部期间,主要负责探矿权证的审查 、及矿产资源信息的“上传下达”。

据悉,由于张某“信息灵通”,2007年7月,乌市某矿业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办理探矿权证时找到张某。张某为李某提供内部信息,如哪些具体地域矿产资源丰富等,并给同事“打招呼”帮李某办理探矿权证等事宜。为了表示感谢,李某给了张某20万元好处费。另外,张某还收受了6.5万元、4万元和6000元3笔金额较小的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张某表示没有异议。

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完)(责任编辑:马敏)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