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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老有所养"五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 2008-05-12 15:36:10) 稿件来源:金阳时讯

贵阳市"老有所养"五年行动计划

    (2008年-2012年)(征求意见稿)

    公 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建立和完善全市养老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现将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贵阳市“老有所养”五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公布,恳请广大市民和有关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进一步完善,使计划更加符合贵阳实际。

    联系地址:贵阳市民政局(南明区指月街9号)

    邮政编码:550002

    联系电话:8658074

    传真:8658075

    电子邮箱:flc@gymz.gov.cn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提出的“老有所养”民生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老有所养”行动计划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八届四次会议精神和构建和谐贵阳创建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要求,不断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坚持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全覆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保障低收入、“五保”和“三无”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为重点;以服务城乡老年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体系。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险方针,立足社会公平,着眼城乡统筹,坚持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加强养老工作法制化建设。

    ——坚持提高老年人物质生活质量与精神生活质量相结合,在不断加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同时,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老年人的余热,为社会做出积极有益的工作。

    三、“老有所养”行动计划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部署,以老有所养为总体目标,进而实现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具体任务

    在现有基础上,从2008年起至2012年用5年时间推进五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劳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为老服务工作体系;

    二是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每千名老年人平均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12张以上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三是建立健全城乡老年人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60%;

    四是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医疗救助体系;

    五是不断满足老年人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生活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全社会协调体系。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体系

    1、健全城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1)努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实现参保职工实际缴费人数和基金征缴的同步持续增长,确保“老有所养”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新增城镇企业职工扩面人数不少于4万人,力争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80%,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按每年10%的比例增长。2008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60%。

    (2)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将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突破户籍障碍,将有缴费能力的持异地户口和非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打破管理体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

    2、加快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1)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预算管理和统一业务流程的目标,2008年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2)适时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推行初期,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3、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区(县市)乡三级财政要进一步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逐年提高支出比例。

    4、配套措施。

    (1)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结合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现状,2008年出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意见。各级财政应确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场所、办公条件和行政经费的投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备、调整、充实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在“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原则指导下,2008年实现贵阳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二期)上线运行。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12333电话咨询和贵阳劳动保障网的建设;加大社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和合作银行的网络互联,全面实现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银行代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建立城乡老年人救助制度。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优先落实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老年人慈善事业,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从2008年6月起,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发放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半自理、不能自理特困老人护理补贴。营养补贴按90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经费由市级和各区、市、县财政各承担50%;半自理、不能自理特困老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

    2、优先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1)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到2009年,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在各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起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各社区和有条件的村建立养老服务站。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站的工作场所由区、市、县政府无偿提供,通过招标等形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工作。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全面开展集中托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站开展家政服务、日常照料等上门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邻里助老服务。各区、市、县民政、物价等部门应制定为老服务的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对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站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做好协调服务和必要的支持,对达不到服务标准的机构取消资格或吊销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2)开展多种形式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站可作为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

    一是对社区内半自理、不能自理的特困老人,提供政府购买的上门照料服务。

    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对于有经济来源且需要提供相应服务的老人,根据老人需要和支付能力,按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建立协议服务关系,提供各类低偿服务。

    三是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针对空巢老人特别是孤寡老人的邻里助老服务,定期探视空巢老人。

    四是面向社区所有居民提供便民服务。

    (3)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一是创造条件,分类指导,城区先行,设置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所在社区老人实际,为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设置3-5个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低保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具体从事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工作。

    二是壮大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青少年为主体对象加入志愿助老服务队伍,开展有实质内容的“关爱老人青春行动”。充分发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积极鼓励和引导热心公益事业的社区居民,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

    三是鼓励和欢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到老年人服务领域,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为老服务质量。

    (4)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队伍在“为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各区、市、县政府从2008年起要积极学习借鉴典型做法,鼓励大胆探索,以街道和社区为单位,以街道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为平台,培育和发展一批社会公益性为老服务机构,探索“为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为老服务”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机制,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建立起一支规范的社会工作者为老服务队伍,提高社区为老服务工作的服务水平。

    3、深化国办养老机构改革。

    (1)发挥国办养老机构的示范作用。民政部门要引导国办养老机构在服务项目上,从过去的以“养”为主向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文娱、精神慰藉等方面发展;在服务方式上,从集中供养拓展到分散供养、上门服务等;在用人、分配方式上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人员收入与工作业绩挂钩。

    (2)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国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其具体规划为:

    2008年至2009年,由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投入830万元,新建贵阳市社会福利院老人康复楼,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新增床位50张;

    2009年至2012年,通过市级财政、福彩公益金等渠道投入2500万元,改造第二社会福利院,新增床位300张;

    在2010年前,由各区、市、县政府投入资金,分别建成一所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

    争取到2012年,国有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达到2000张,确保城市“三无”老人特困老人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困难老人得到妥善安置。

    (3)建立国有福利机构财政供养对象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市财政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增长指数,提高养老福利机构财政供养老人的生活费标准,使财政供养老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4、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整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职能,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所在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整合社区功能,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到2012年,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95%。

    5、优化整合农村养老资源。

    2008年至2010年,由区、市、县财政分别投入100万元,完善现有六个中心敬老院的设施;

    2008至2012年,在白云区由区财政投入300万元新建一个中心敬老院。

    在建设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基础上,加强对现有敬老院的整合和改造,确保敬老院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形成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骨干,以乡镇敬老院为补充,以供养农村“五保”老人为重点并且逐步满足自费入院养老需求的农村养老新格局。

    区、(市、县)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按不低于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将“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纳入当地财政予以安排。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开展以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扶持。

    6、加快发展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鼓励和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化新路子。

    (1)项目审批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发展社会福利机构设施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基建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优先审批或核准。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及时审批。要将发展社会办福利机构作为目标任务纳入各区、市、县年度目标考核。争取到2012年,全市社会办福利机构由现有21家发展到50家。

    (2)项目规划政策。规划、建设部门应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规划。规划部门在《贵阳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修编工作中,合理规划布局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将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城镇人口不足2万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设立一所具有集中托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功能的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城镇人口超过2万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部门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要优先规划定点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对经营性养老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低限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用。

    (3)土地使用政策。土地部门要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

    (4)费用减免政策。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需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1辆3吨以下生活用车,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养路费。

    (5)税收减免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经营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6)政府补助政策。从2008年5月起,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一是对用自有房新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核定床位定额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原则上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属于租房且租期超过3年以上的新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分3年给予开办补助,按照实际核定的床位数,按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100张以上的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解决;床位数100张(含100张)以下的补助经费由区、市、县财政予以解决。对已经开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进行补助及补助标准,由所在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

    二是对已接收老年人入住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年按照每名老人(老人须入住3个月以上)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其中,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元,其余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

    三是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费用由各区、市、县财政按照当地国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给予解决。

    (7)社会捐助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集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接收捐赠的养老服务机构须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8)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捐助和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慈善组织要发挥其本身所特有的覆盖面广的特点,积极推广养老慈善项目。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不得低于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

    7、巩固城乡传统家庭养老形式。在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同时,要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两手抓,夯实养老基础平台。通过法律和道德规范,发挥村(居)委会的自治作用,发动和倡导开展建设和谐家庭活动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强化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医疗救助服务体系

    1、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特别是要扩大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参保率,到2012年,城镇职工参保率达90%。为方便老年人就医,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单位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2、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要进一步健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

    3、建立和完善对城乡贫困老人的医疗救助制度。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低保老人2008年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由政府资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患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再按城乡医疗救助的标准给予救助。

    4、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大力发展城乡老年人卫生服务业,发挥社区(村)、中介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医院要开展老年人临终关怀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健康保健和老年病咨询服务活动,到2012年,城市健康教育普及率要达到90%以上,农村要达到60%以上。医疗卫生科研部门要重视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研究,制定出台老年人健康评估指标。

    (四)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鼓励和倡导老年人“老有所为”。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创造条件,提供平台,充分发挥为老组织在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的作用。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开展“银龄行动”和“老少共建”等活动,让老年人参与到“三个文明”建设活动中。各区、市、县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老有所为”主题活动,倡导“老有所为”的精神,积极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咨询、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

    2、加强老年人维权体系和队伍建设。不断吸纳、充实社会各界人员加入到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队伍中来。鼓励和倡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或优惠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制裁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坚决打击和制止勒索、诈骗、侮辱、虐待、遗弃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促进老年教育健康发展。各区、市、县根据当地老年人的情况,建立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老年大学;在社区、乡镇及村建立老年学校;探索发展老年广播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大学,立足于成熟一所、开办一所、巩固一所。在城市社区定期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报告会,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农村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农业技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重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在老年人思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以及基层老年协会的作用。

    4、广泛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各区、市、县要不断加强各种老年人文体设施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老年人体育运动会或文艺演出活动,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各类有条件的文化、体育、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要对老年人无偿或优惠开放。发挥社区老年人自治组织和社区老年人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5、加大宣传文化工作力度。每年的10月确定为“敬老活动月”,采取巡回宣讲、走访慰问、医疗义诊、文艺汇演、印发宣传册等形式,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青少年助老主题教育等创建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系列活动。新闻媒体要办好面向老年人的报纸、刊物、老年文化栏目和节目;有条件的网站要多设立老年人喜爱的新闻、娱乐、养生等栏目。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一)规范事权,完善职能

    开展“老有所养”行动、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工作内容。“老有所养”相关工作部门和区、市、县政府要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目标,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确保“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委、市政府为加强养老工作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和出台的政策,宣传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大力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任务、明确责任,要建立考核考评机制,将“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市委督察室、政府目标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将定期对“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审,对各项指标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区、市、县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对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严重滞后、措施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典型示范,整体推进

    为深入开展“老有所养”,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各区、市、县政府通过创建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养老机构、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培育一批养老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并结合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创建,开展敬老模范社区(村)、敬老模范家庭、“孝亲敬老之星”、“老年健康之星”和“老有所为贡献之星”等评选活动。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养老工作先进经验及典型,以点带面,带动全市老年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老龄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贵阳市“老有所养”行动计划,建立完善的养老体系,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是加强公共服务,体现以人为本、关怀老人,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有力举措,对社会和谐进步与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勇于创新,努力开创全市老龄事业新局面。

    [名词解释]

    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特困老人: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年人。

    半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不能自理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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