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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实施 护士私泄患者隐私会丢饭碗
( 2008-05-12 13:46:56) 稿件来源:东方今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12日讯  东方今报报道:(记者 吴婧)侮辱护士要受罚,护士泄露患者隐私会丢饭碗。今天是国际护士节,我国首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法规《护士条例》正式实施。

    5月10日上午,省卫生厅在省人民会堂举行了“贯彻《护士条例》暨庆祝护士节大会”,《护士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享受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她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当天上午,省卫生厅表彰了146名可爱的白衣天使。

    省卫生厅副厅长夏祖昌介绍,目前全省有注册护士9.3万多人,与1994年相比,增加了近4万人,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据了解,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同工不同酬。《护士条例》的实施有望结束这一现状,明确规定了要保障聘用人员的相关权益。

    对于护士来说,受到醉汉侮辱甚至打骂是常有的事。按照《护士条例》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而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州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护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使护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在规定了护士权益的同时,《护士条例》也规定了护士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护士条例》还特别规定,护士要注意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

    另外,《护士条例》明确规定,自实施日起3年内,普通病房的床护比要达到1∶0.4,重症病房则达到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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