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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市报讯(廖秋)记者昨日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为使交通管理更加人性化,省交警总队日前出台高速路测速的有关规定,对在限速80公里至100公里以下路段,测速仪将在车速高于最高限速5公里时开始记录。
规定明确提出,交管部门在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时,移动设备只能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者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对违法行为取证的路段使用。
为使交通管理更加人性化,规定要求,在最高限速每小时100公里(含)以上的路段,测速值将放宽3公里,即测速设备将在车速超过103公里时开始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在最高限速80公里(含)至100公里(不含)的路段,测速设备将在车速高于最高限速值5公里(含)时开始记录;在限速80公里以下路段,测速设备将在车速高于最高限速值10公里(含)时开始记录;在限速值低于40公里(不含)的路段一般不进行移动测速。如因道路条件较差或气候恶劣需要控制车速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在测速点前方100米至200米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在同一条道路上同一方向相邻设备设置间距不得小于5公里。
对于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机动车号牌被套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违反交通信号,交通信号与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等情形的监控资料,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行为的,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录入的,核实后予以撤销。(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