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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5-11 10:15:32) | 稿件来源:辽宁日报 | 农村困难居民再享福祉
大连市结合本市实际,近日出台并实施《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对农村困难居民实施医疗救助。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农村困难居民就医,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仍然就医困难的,再享受由政府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给予的诊疗收费优待。凡具有大连市农业户口,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在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80%给予救助,家庭成员中的救助对象可以共享。门诊医疗救助不计入个人账户,不结转下年使用;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6000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户口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3600元,户口在有农业户口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海县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4200元。此项救助只限救助对象本人享受。 记者朱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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