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甘肃频道3月10日消息 据《兰州日报》报道 今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即将到来,近日,本报编辑部针对消费者投诉和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供暖、商品房质量、家具、玩具、家电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采访,希望通过这组系列稿件,探讨出问题存在的症结,寻找到解决的措施,并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真正使今年消费者维权日的主题——“消费与责任”深入人心。同时,我们也企盼,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营造出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往年,来自流通领域的各类商品都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焦点。但今年在众多的消费者投诉当中,供暖作为一个民生类话题,被广大消费者提到了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桌面上。记者发现,此类投诉众多,牵涉范围也较广,解决起来难度也很大。
暖气是商品,不热该咋办?
近日,记者对供暖投诉问题进行采访时,不少市民都向记者反映了他们对供暖的不满。家住郑家庄兰石厂家属院的周先生反映,今冬,他家的暖气一直不热,很多时候,室温只有8℃。嘉峪关西路、邓家巷、耿家庄以及五泉山禄家巷的不少市民反映,入冬以后,家里的暖气温度一直不达标,白天室内温度仅有11℃,呆在家中还得穿棉衣。嘉峪关西路的杨女士讲,尤其到了每天中午、下午和晚上零点以后,家里的暖气片都是冰冰凉凉,冷得坐不住,晚上睡觉盖两床被子仍然冻得打哆嗦。最让她感到气愤的是:“每年冬天,她跟小区里的人们都是100%交纳了暖气费,但为什么就享受不到100%的供暖质量服务?”
春节期间,来自市长专线(12345)有关供暖的投诉也非常多。据悉,春节7天时间,市长专线70%-80%的投诉都是供暖质量问题。而且,自入冬以来,更多的市民把供暖投诉电话打到了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
管理部门:情况较复杂
兰州市供热管理站有关人士解释,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但也有以下因素而影响到供暖质量的,如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墙体结构和供热管道,或者对采暖设施进行包装的;或者热用户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供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但是,最主要的一个因素还是暖气管道老化所造成。
据介绍,如今兰州市不少居民小区都是上世纪50-70年代的老楼区,暖气管道的使用期限已经超过15年,甚至长达25年。这类超期服役的管道,已经不能再继续承担供暖任务。但要想进行管道更新,又找不到掏钱的一方,只好继续勉强维持。根据2005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由热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产权归房屋产权单位及物业和用户所有,其维修归以上用户分别负责。而大部分供热管道及配套设施,自从楼房建起安装以后的数十年当中,产权单位或用户一直没有进行过清理维修或是管道更换。由于很多居民小区存在着产权单位不明以及物业公司的缩水服务,再加上住户不愿意自行掏钱进行清洁处理或更新,进而直接影响到整个小区的供暖质量。工商部门:通过四种途径来解决
甘肃省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消费者投诉的供暖问题,消协可以进行受理。但存在问题是,供暖应达到何种质量,目前没有统一可操作的参考标准,处理起来比较难。另外,个别锅炉房在供热过程中,沿用过去那种“一天早晚烧两遍”“投机取巧”的间歇性供热办法,使得居民家中卧室、客厅或者书房的温度不一致,检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取证难度。
该负责人建议,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兰州市加大分户计量改造的力度,一旦实行了分户计量以后,管理部门就有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二,建议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暖气执法队,对于个别供热单位没有实行连续供热,或居民家中温度不达标的,暖气执法队可采取系列处罚措施。第三,建议由政府部门出台政策,由质监部门统一出面监管供暖质量。第四,学习外省市做法,推行供暖保险。通过供暖保险,保证市民在每年冬季安心享受暖气保障。 (记者 雒焕素)
编辑:朱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