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将省属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从企业分离出来,交由所在地市、县政府管理。并根据“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定学校的政府管理级次。经过三年过渡,实现属地政府承担后续办学职责,行使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并按规定核准、申报机构编制。 企业中小学由属地政府管 根据实施方案,海南省属(不含农垦总局系统、海钢、兴隆华侨农场、彬村山华侨农场、文昌华侨农场和东方华侨农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学校)整体移交现所属地市、县政府管理。而企业办学校的机构、人员、职能、资产整体移交给市、县政府。 移交人员待遇按规定处理 《方案》规定,人员移交以2006年12月31日前正式在职、在岗的人员和在册离退休教师人数为依据,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整体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在职教师的移交要严格审核其身份和职业资格,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非教学人员的移交要严格按核定的编制比例进行;超编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由企业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或另行安置;在册的离退休教师按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一并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 原企业办学校随其主办企业关闭破产的,破产前其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纳入本次移交范围,破产前其在职教师已按破产安置方案进行分流安置的,不再纳入本次移交范围;原企业办学校已经移交地方管理,其原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未随学校同时移交的,纳入本次移交范围。移交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移交人员的劳动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组织人事关系等须全部移交。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待遇按属地市、县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今后移交人员的工资调整,依照国家和海南有关政策进行。 学生与公立学校学生等同 省政府要求,整项移交工作计划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资产、人员移交和各项统计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企业办学校移交后,其移交时的实有学生享有当地政府办学校学生相同政策,学校公用经费的核定与地方相同。企业办学校移交后,9年制义务教育部分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学杂费的范围。 根据实施方案,企业办学校资产移交以2006年度的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实行成建制无偿划转产权。移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学校的主办企业负责承担。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所需经费补助,原则上按照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学校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后,经费补助的过渡期定为三年,从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南国都市报/曾苗、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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