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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新的政策意见促进全民创业
( 2007-11-08 09:13:53) 稿件来源:陕西日报

    记者从陕西省政府获悉,为了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日前,陕西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该《意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在申请贷款时,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集体创业进行贷款的,可按其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意见》规定,凡于明年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中“4050”人员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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