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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村民盖房需要经县级建设部门审查
( 2007-11-06 15:41:45) 稿件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新华网陕西频道11月6日电(记者丁静 毛海峰)为规范农村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陕西省近日实施《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要求村民建房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按照要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今后,凡是在农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在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部门还要求,各类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编制农村村庄规划,要遵循节约使用土地、便于生产生活、改善村容村貌、突出特色的原则。

    据悉,2007年底前陕西省将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30%以上,到2010年完成80%以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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