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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6-14 18:49:56) | 稿件来源:新疆都市报 | | 新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工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在企业破产资产变现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费用中清偿。资产变现不足的,由当地政府承担。这是记者近日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通知》指出,企业破产清算组应以破产企业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工伤职工清偿工伤复发医疗费用。(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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