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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防暑降温费应从本月发放
( 2007-06-07 11:55:43) 稿件来源:津报网--每日新报

    新华网天津频道6月7日电 据天气预报显示,天津市这两天将持续高温。研究表明,气温条件超过一定的范围,在过冷或者过热的环境中,工伤的发生率都会升高。6日,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专家特别提醒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一线职工,高温下工作中暑也算工伤,职工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劳动保障专家明确表示:从本月起,天津市的企业应视工种、工作环境情况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天津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据介绍,目前国家法定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本市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应按照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如其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按有关规定,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12333。

    暑期不在岗不能拿防暑降温费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最低工资不含高温补贴

    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补贴计入最低工资中。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按规定,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李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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