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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土地管理条例》地籍管理呈八大特点
( 2007-05-29 09:57:30) 稿件来源:新华社

    新华网天津频道5月29日电(记者王晔彪)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等相关配套文件陆续出台。新《条例》大幅度增加的土地调查、确权、登记等内容使新老政策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地籍管理工作呈现八大特点。

    一、规范了界址认定的行为

    土地权属管理的关键是界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明确了界址认定的程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措施。界址认定法制化有利于减少土地纠纷,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动性、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确立了土地统一登记制度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者,都必须进行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规定了土地登记申请人、要件、受理程序、办理时限,系统规范了不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土地登记权利主体的几种情形;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土地登记的要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的情形。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的情形,依法拆迁和土地收购的属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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